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审批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15:02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政发〔2017〕1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精神,决定对北海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应进行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47项,调整233项,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325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不列为行政许可项目并被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可根据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有关规定优化服务流程;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贯彻落实,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逐项制定监管方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以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的事项,列入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层级和部门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
  四、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未列入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五、北海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报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务办、市法制办审核后,对外公开。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指导县、区对应部门制定全市统一、无差异化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六、中直、区直驻市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工作由中直、区直驻市单位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行负责。为方便群众办事,中直、区直驻市单位将调整后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送市审改办汇总,统一对外公布,并按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附件.doc

  
                         
                         2017年3月6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月3日8日印发
─────────────────────────────────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