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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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33120160250000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68371008

网上咨询:

一网通办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3312016025000

基本编码

3120160250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331201602500002

通办范围

全区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区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

不支持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环保绿化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必须到场说明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本事项采用全程网办的方式,产废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同时上传相应的备案材料电子版。材料应满足以下形式标注: 1.申报资料按本事项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清晰,并按材料目录中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不含有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系统内填报,盖章后上传扫描件)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工程渣土等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移单位必须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营业执照(“一网通办”系统调用)

政府部门核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电子扫描件,盖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电子扫描件,盖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的说明材料(电子扫描件,盖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登录一网通办-填写单位填写申请表,按要求上传附件-申请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备案成功,自动生成备案表或补正材料-市固废中心及时汇总备案信息,每月向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高科中路610号环境管理事务中心10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错误示例

无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办理结果RESULT

无

收费信息CHARGES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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