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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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33120160250000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68371008

网上咨询:

一网通办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3312016025000

基本编码

3120160250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562207331201602500002

通办范围

全区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

不支持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环保绿化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必须到场说明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本事项采用全程网办的方式,产废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同时上传相应的备案材料电子版。材料应满足以下形式标注: 1.申报资料按本事项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清晰,并按材料目录中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不含有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系统内填报,盖章后上传扫描件)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工程渣土等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移单位必须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营业执照(“一网通办”系统调用)

政府部门核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电子扫描件,盖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电子扫描件,盖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的说明材料(电子扫描件,盖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登录一网通办-填写单位填写申请表,按要求上传附件-申请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备案成功,自动生成备案表或补正材料-市固废中心及时汇总备案信息,每月向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办理方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高科中路610号环境管理事务中心10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错误示例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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